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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1]强迫症的发病机理
强迫症是心病患者中一种比较常见的心理疾患,这也是由现社会的特征所决定。
一、强迫症的表现
1,强迫思维;有些强迫症患者主要表现在思维上的强迫,明知有些想法是不对的,有问题的,但是就是摆脱不了,一直在脑海中萦回、纠缠不清、挥之不去,也就是钻入了牛角尖,内心冲突重重,痛苦不堪。这是一种强迫思维的强迫症。
2,强迫行为;强迫行为的强迫症是显而易见的,例如强迫洗手。
3,强迫推理逻辑;再一种表现在逻辑推理上的强迫,这种强迫症甚为特殊,甚为顽固,这种强迫症患者,意识到自己患上了强迫思维症,但对自己的对问题看法、观点则有十足、充分的逻辑推理说明、证明自己的想法、看法是理由十足、相当充分有理的;当他人、甚至是医生向他指出这种认识、这种看法、想法是不对的时,他又会从另一个角度,进行逻辑推理,找出理由来说明自己的看法、认识是有理由的。从而陷入了强迫的怪圈。
4,似是而非的强迫症;最后一种的“强迫症”表现(主要是行为),是夹在正常与异常之间的行为。可以划入强迫症行为,也可以从强迫症中剔出来,归之于不良个性习惯。例如有一位个体,其开门的习惯行为不是用手,而是用脚跌开门(因为他怕门上有细菌污染手),凡手一接触他认为不洁物品后,就立即洗手达数十分钟到数小时,甚至欲罢不能,她洗完澡从浴缸出来,从不用毛巾将身上水分擦干而将水滴洒满地板,不擦干体肤而穿干衣(他曾在西方国家生活多年)。
二、强迫行为的神经生理机理
正常人的一举一动,举手投足,都是由神经支配完成的,如果手足的某个部分神经受到损伤,那么某个部分就会瘫痪,不能动弹。这个神经叫运动神经,远动神经的中枢在大脑顶叶。在运动神经中枢的上面还有最高中枢,这个最高中枢可以称之为心理中枢。这个中枢就是人体最高司令部,就是人的灵魂。所以人的一举一动,人的所有行为,都是由人的心理,人的思想——人的思维活动所决定、所控制、所指挥。
但有时,运动神经中枢(它也是一级有权的机构,是次一级的司令部)也有不听指挥的“反叛”行为,这时它就自说自话地指挥运动神经做起行为来了,这种行为脱离了心理意志的控制,这个行为就称之为“强迫行为”。
生物个体,经过种系发育演变,和后天长期生活锻炼,有很多行为动作,形成了规范动作,这时它就成为习惯动作,可以自动运作,而不必再耗费人的心思,例如人在行走时,总是习惯地均匀地双脚交替向前迈,双手自然地交替前后摆动。这是因为这种惯性动作,早已深深地刻凿在运动神经中枢的神经细胞中,当然健全的大脑仍然可以作出新的方式运动的指挥,例如,在行走时要求双手同时一起同方向前后摆动。然而这种运动姿势,既非常别扭,而且也极不协调,因而是非常吃力的,也持续不了多久。这个动作主要是用来说明心理指挥行为的例子。也说明,经过长久和深刻印凿在神经中枢的习惯动作行为的牢固性。由此可见,强迫行为的产生和消除其机理同样如此。
人的记忆以及人的行为本事、形式、能力是外界事物通过各种神经:感觉神经(包括触、压、摸、视、听、嗅、闻的神经)、运动神经、内脏(本体觉)神经,将受到刺激的信号传入中枢神经细胞,在神经细胞上留下了印痕后形成的。这些印痕的全部信息经过相互联系、组合、归纳、综合、再组合,这时就形成、变成了人的思维、人的思维能力和思维方式。
强迫症者就是在某种特定环境和条件下受到了某种外环境的某种负性的、不良的条件刺激物的刺激(而且这种刺激强度大、性质恶、持续时间长)后,在脑海中留下了深深的印痕后,造成的(这种强迫行为,可以比喻为一个黑客程序,它表现的只是破坏,而内在的编程程序要想把它全部破译出来,则并不会很简单。如果不将以破译,就谈不上杀毒。强迫行为同样如此,任何人都看得出这是病态的、异常的行为,然而它之形成、产生的机理之复杂,非心理医生者就难以通晓了。也不是一般的心理咨询者所能把握的。所以找出这种机理就是一种难度,就需要时间,就需要资料)。
三、强迫思维、行为的社会心理机制
心理治疗中的行为判定
人是社会动物,所以人的行为与社会活动密切相关,与人的思维方法、思维认识密切相关。
有些人为自己的行为感到自傲,有些人则感到苦恼;有些人对他人的行为甚为欣赏,有些则感到厌恶;有些家长对自己子女的行为啧啧称誉,有些则纠正无方……
人的行为表现、方式千差万别,这一来由社会规范所引起,另则与人的认知差异所决定。
就这样一个“行为”问题却有如此众多的的区别,那么究竟什么行为是正常的,什么是病态的,是强迫症的行为,其中的道理就得作多方思考。
首先得将“行为”作一个判定,立一个标准。
从心理学角度分析,可以暂定将行为作如下的判定:正常行为,病态行为,一般习惯;从社会学角度评判:英雄行为,流氓行为;正人君子,市侩小人;高雅大方举止,低级庸俗陋习……
有的值得赞赏,学习,引为范例,有的则应予批判,鄙视,谴责,禁绝;有的是病态行为,是人的无奈,需要帮助与治疗;凡此种种,大有讲究,值得审视、研究;因此,对行为本身的正确认识,极为重要,否则有失偏颇,将好的视为坏,将坏的看作好,将基本属于正常范围的只是性格上、个性上的缺点、缺陷的行为判作病态行为,将病态行为视而不见,都将会适得其反,带来不良后果。
思维与行为
思维是内在的心理活动(认识是思维内容之一);行为是外在的躯体动作。
动作较之思维来说要简单得多,动作与思维紧密相连,因此动作都有目的(当然长期日久形成的动作,成为习惯性行为,某些时候也可以变成无意义的习惯动作,这是例外)。所以长期养成的行为,还是一个人个性的象征。可以从一个人的行为举止上看一个人的个性性格。
“认识”是思维功能,所以认识对行为的形成举足轻重。不同的认识养成不同的行为。
一个人要想培养自己成为一个高雅的优美的举手投足,那是因为这个人的认识中认为那种举手投足是高雅的、优美的,因为那个人想成为一个“高雅”的人,所以就处处学习模仿那种动作。
而长期生活在、流浪在居无定所,食难果腹的无业流浪人员中的人,就会把粗俗、野蛮的行为视为“美”,而加以模仿和“学习”。
所以行为同人的认识是紧密相关的。也可以说先有认识,后才养成习惯动作,成为行为。
对人的行为判定,也与人的认识有关。不同的认识,对不同的行为作出不同的判断。
对自己的行为如何判断,首先得弄清楚、认识,辨别行为好与坏的标准,然后才有能力予以保留或摒弃。对他人的判断,同样如此,不能以个人好恶为标准。没有认识上的标准,只以个人好恶去评定他对人的行为,是不公正的,常常发生错误,错判。
行为、习惯、习俗、个性、性格,首先来自认识,然后长期实践,反复从事一种行为动作导致最终养成一种自然的习惯动作行为,养成为各自不同的个性性格。
这种性格行为是好还是怀,从总体上来说,有社会标准,有道德标准,但就某个人来说也有其各自不同的自我标准,个人的标准则与个人的认识、个人的文化素养有关。
病态行为,虽与疾病有关,但其思维认识上的规律基本也是一致相同的,其行为所以是病态是由于其思维陷入了病态,因其思维成为了病态思维,所以其行为也成为了病态行为。病态行为不单单是认识问题,而是需要治疗的问题,但治疗的重要步骤,认识上的纠治(认知疗法)是重要的步骤之一。
对“病态行为”也必须作严格的区别。不能将一般行为误作病态行为,不能将个性缺点混作病态;病态行为应予温和对待,细心、耐心治疗,不能粗暴,粗暴是雪上加霜;只能慢慢化解,不能急于求成。
不能将陋习误作病态,予以姑息。对陋习必须贬斥,对陋习必要时要用猛药!
对成人与小孩的陋习,也必须区别对待,对小孩要加强教育,要从认识上予以引导,必要时当然也必须强化。对成人,就必须严格、甚至是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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