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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外科手术的弊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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渐悟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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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 00:06: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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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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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11月10日,南京市白下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国内首例手术治疗精神病致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 为了给患上精神分裂症的女儿治疗,患者王燕(化名)的父母在看到南京某医院的宣传广告后,送女儿到该医院进行手术治疗。手术后,原本能生活自理的患者偏瘫,生活无法自理。
 2005年9月7日,王燕的父母向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医院赔偿各种费用共计56万元。
 庭审中,医院是否存在虚假宣传成为本案争议焦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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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以来,有关部门正在进行虚假医疗广告的专项整治,其中使用推荐语进行宣传诱惑患者前来就医;使用未经临床试验的新技术使久病缠身的患者误入歧途;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夸大不实情况以追求医院经济利益最大化成为虚假医疗广告的显著特点。
 今天刊登的案件,庭审争议焦点之一乃医院散发的医疗广告是否存在虚假成份,我们期待法院的判决并继续关注此案。———编辑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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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11月10日,南京市白下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国内首例手术治疗精神病患者致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 为了给患上精神分裂症的女儿治疗,患者王燕(化名)的父母在看到南京某医院的宣传广告后,送女儿到该医院进行手术治疗。手术后,原本能生活自理的患者偏瘫,生活无法自理。司法鉴定,偏瘫状态属四级伤残、三级护理依赖,需一人终生护理。
 2005年9月7日,王燕的父母向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医院返还医疗费用、承担护理费、伤残金等各项费用共计56万元。
 庭审中,医院是否存在虚假宣传;于术后患者出现损害院方是否及时治疗成为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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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让患者选择了手术
 精神病患者王燕的父母为了给患病的女儿治疗,四处打听治疗方法。一天,他们在南京市白下区某医院自行制作的宣传册和宣传广告上看到,医院通过手术治疗“根除精神病”;术后“跟正常同龄人没有两样”;具有“确切的疗效”和“肯定的疗效”;“95%以上的患者可恢复和正常人一样”;“手术后病人的思维即恢复正常,与家人感情交流正常”;“术后2天患者即可下地活动,不会遗留偏瘫失语等神经功能障碍,不影响智力、记忆力,不影响美观。”此外,医院还在其“精神外科手术知情同意书上”声称:“立体定向手术是治疗精神病的有效手段”、“既治疗了疾病,又最大程度地保留了正常的神经功能”、“手术安全系数较高”等。
 2004年9月10日一早,两位老人带着患病的女儿王燕来到这家医院就诊,医院于当天早8时50分将患者收住入院。9时15分,院方在没有对患者进行颅脑手术前的常规检查和准备情况下,将患者推进手术室进行“立体定向精神病多靶点毁损术”手术。
 手术结束以后,原本生活可以自理的王燕出现右侧肢体瘫痪、失语、大小便失禁等症状,医务人员告诉家属“症状是暂时的脑血管痉挛,过几天就好。”
 2004年10月23日,王燕的症状持续了43天,医院才感到患者病情严重,为其作了CT颅脑检查,结果显示颅脑基底节区出血,其影响的功能与患者右侧肢体偏瘫、大小便失禁完全吻合,但最佳的抢救治疗时机已经错过。随后,医院虽然进行了各种补救措施,但患者的损害已经成为不可逆性的终生损害。两年后的今天,王燕仍然躺在医院。
 2005年9月3日,王燕的父母委托南京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报告:“王燕术后出现右侧肌力I级、肌张力下降,右侧下肢肌力III级,肌张力下降;目前右侧肢体呈偏瘫状态,偏瘫状态属四级伤残、三级护理依赖,需一人终生护理。”拿到这份鉴定报告,王燕的父母于2005年9月7日向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医院返还医疗费用、承担护理费、伤残金等各项费用共计5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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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争议焦点
 2006年11月10日,南京市白下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国内首例手术治疗精神病致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 庭审中,双方争论的焦点是医院是否存在虚假宣传;术后患者出现损害,院方是否及时治疗。
 原告认为:经多方咨询专业人士、查找书籍,所谓的“立体定向精神病多靶点毁损术”是一种尚处于医疗试验阶段的手术,其适应症、并发症、风险、疗效都处在不确定的状态和阶段,有潜在的其他重要功能没有被医学证实,这种手术对某些病人的危害大于其可能获得的利益……
 这种手术和不久前被卫生部明令禁止的“戒毒手术”方式、原理如出一辙,但被告医院却通过广告和宣传将手术渲染成能“根治精神病”,而对手术的实验性和严格的适应症只字不提,隐瞒事实或者故意告诉患者家属虚假事实,夸大疗效进而误导原告进行手术……
 医院与患者家属签订实行手术“承包责任制”,患者家属交纳35000元人民币,医院承诺手术后病人9天拆线出院,如果不能完成“任务”,多出的医疗费用由医院承担。故此,医院为了节省医疗费,尽量少做甚至不做任何必要的医疗检查,这是原告仅仅经过25分钟的术前准备就被推进手术室,术后出现偏瘫迟迟没有得到救治的重要因素。
 医疗行为涉及人的健康与生命,这是宪法和有关法律保障的最高位阶的权利。医院、医生因此负有法律和职业上最高的注意义务,医生不经意的一个疏忽,给患者带来的可能就是巨大的难以挽回的甚至是致命的损害,本案就是一例。
 原告及其代理人依据事实当庭认为,被告医院在其宣传册和手术知情同意书中有明显的虚假宣传行为,扩大了对精神病人的手术适应症,诱导患者进行手术,具有极其恶劣和严重的医疗过错,失去了医务人员应有的道德底线和法律尺度,被告应对患者出现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 被告代理人则认为,原告对整个“立体定向精神病多靶点毁损术”的批评断章取义,认为医院搞虚假宣传没有充分根据。原告非专业技术人员,对于整个手术过程和术前的判断不具有专业性;被告实施“立体定向精神病多靶点毁损术”不是一例二例,经过多次实践证明确有疗效,是经得起实践检验的好手术,不仅为患者本人解除了痛苦,而且还让患者的家属从痛苦中解脱出来。应该说“立体定向精神病多靶点毁损术”是一种治疗精神病的成熟且有效方法。
 原告对医院承包协议的指责也是没有任何根据的,这是一种完全不负责任的陈述;在这些事实都不能成立的基础上,原告要求返回医疗费完全没有道理,从根本上说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 在本案庭审之前的2006年4月15日,法院委托南京医学会进行医疗鉴定。鉴定结果认为患者精神分裂症诊断明确,有手术指征,经“多靶点损毁治疗”后出现的左侧内囊局限性脑梗死、右侧肢体偏瘫属于手术并发症。医方在对该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不足:术前准备仓促;术前知情同意书欠详细;对术后出现的并发症(右侧偏瘫)未进行及时检查以尽早明确诊断。
 南京市白下区法院开庭之后又于11月16日对双方进行了调解未果。由于案件特殊,一时间引起多家媒体关注,当地司法界人士也对此案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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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呼吁叫停此类手术
 东南大学法律系戴庆康副教授在接受采访时认为:通过类似“立体定向精神病多靶点毁损术”的治疗手术来改变精神患者的脑部组织,这种做法本身违反法律规定。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种治疗手段是侵害人权的一种表现,因为该类手术改变了患者的脑神经,意味着将患者变成了另一个人,“国家没有哪条法律允许医疗机构有这种权利。”戴教授声称,前不久国家卫生部门明令禁止的“戒毒手术”和目前的此类精神病手术原理有相似的地方,他相信不久的将来此类手术将会被叫停。
 江苏南京东方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奎认为:首先,医院在其宣传册和手术知情同意书中虚假宣传,扩大了对精神病人的手术适应症,诱导患者进行手术,医院应对患者出现的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其次,医院术前准备仓促,术前知情同意书隐瞒关键事实,术后出现并发症未及时进行检查,上述过错导致患者出现目前的伤残后果;其三,事后医院虽然对患者进行了各种补救措施,但患者的损害已经成为不可逆性的终身损害;被告为了吸引患者手术,与患者家属实行手术“承包责任制”,违反了疾病诊疗规律,违反了被告作为公益性、非盈利性医疗机构的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鉴于此项行为本身就是一项违反被告社会地位和法律性质的违法行为,也是助长被告医疗疏忽和麻痹懈怠的重要因素,被告应因此受到应有的法律追究。

备注:工人日报 朱荣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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